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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与VOCs的区别

更新时间:2015-12-14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3858

在我,VOCs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)挥发性有机物,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、常压下沸点在260℃以下的有机化合物,或在20℃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。

挥发性有机化合物
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)的英文缩写。其定义有好几种,例如,美ASTM D3960-98将VOC定义为能参加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。美联邦保署(EPA)的定义: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除CO、CO2、H2CO3、金属碳化物、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,参加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。卫生组织(WHO,1989)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TVOC)的定义为,熔点于室温而沸点在50~260℃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。有关色漆和清漆通用术语的ISO 4618/1-1998和德DIN 55649-2000对VOC的定义是,原则上,在常温常压下,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/或固体。同时,德DIN 55649-2000在测定VOC含量时,又做了一个限定,即在通常压力条件下,沸点或初馏点于或等于250℃的有机化合物。巴斯夫公司则认为,zui方便和zui常见的方法是根据沸点来界定哪些物质属于VOC,而zui普遍的共识认为VOC是指那些沸点等于或于250℃的化学物质。所以沸点超过250℃的那些物质不归入VOC的范畴,往往被称为增塑剂。
这些定义有相同之处,但也各有侧重。如美的定义,对沸点初馏点不作限定,强调参加光化学反应。不参加光化学反应的就叫作豁溶剂,如丙酮、四氯乙烷等。而卫生组织和巴斯夫则对沸点或初馏点作限定,不管其是否参加光化学反应。ISO 4618/1-1998和德DIN 55649-2000对沸点初馏点不作限定,也不管是否参加光化学反应,只强调在常温常压下能自发挥发
可将这些VOC的定义分为二类,一类是普通意义上的VOC定义,只说明什么是挥发性有机物,或者是在什么条件下是挥发性有机物;另一类是保意义上的定义,也就是说,是活泼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,即会产生危害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。非常明显,从保意义上说,挥发和参加光化学反应这两点是的。不挥发或不参加光化学反应就不构成危害。这也就是欧洲将溶剂按光化臭氧产生来分类的原因。
根据WHO定义,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)是指在常温下,沸点50℃—260℃的各种有机化合物。VOC按其化学结构,可以进一步分为:烷类、芳烃类、酯类、醛类和其他等。目前已鉴定出的有300多种。zui常见的有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苯乙烯、三氯乙烯、三氯甲烷、三氯乙烷、二异氰酸酯(TDI)、二异氰甲苯酯等。
甲醛也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,但甲醛易溶于水,与其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所不同,室内来源广泛,释放浓度也。因此,常把甲醛与其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分别阐述。
除甲醛以外,大多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一般都不溶于水而易溶于有机溶剂。在室内它们各自的浓度往往不是,但是若干个VOC共同存在于室内空气中时,其作用是忽视的。由于它们种类多,单个组分的浓度,常用于TVOC表示室内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量的。TVOC是衡量建筑物内装饰装修和具等室内用品。对室内空气影响程度的一项。
室内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主要来源
室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来源与室内甲醛类似,且为广泛,主要来源有:
1、建筑材料、室内装饰材料和生活及办公用品。例如:有机溶剂、油漆、及含水涂料;
2、用燃料和烟叶的不燃烧,体排泄物;
3、室外的工业废气、汽车尾气、光化学烟雾等;
影响室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的主要因数
影响室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与室内温度、相对湿度、材料的装载度、换气次数(室内空气流通量)等因数有关。
对体健康的影响
室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过时容易引起急性中毒,轻者会出现头痛、头晕、咳嗽、恶心、呕吐、或呈酩醉状;重者会出现肝中毒甚快昏迷,有的还可能有生命危险。
居住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的室内,可引起慢性中毒,损害肝脏和神经系统、引起全身无力、瞌睡、皮肤瘙痒等。有的还可能引起内分泌失调、影响性功能;苯和二甲苯还能损害系统,以引发白血病。
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对儿童健康的影响
经外医学在证实,生活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中的妊妇,造成胎儿畸形的几率远远于常,并且有可能对孩子今后的智力发育造成影响。同时,室内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造成儿童神经系统、血液系统、儿童后天疾患的原因。
VOCs全过程方案
VOCs全过程方案的流程包括:VOCs污染节排查、VOCs及总量估算、全过程VOCs治理方案编制(一厂一方案)、生产工艺源头控制措施、定制化末端VOCs治理方案、治理效果评估及减排量评估。其中,污染节排查和全过程梳理控制是工业VOCs整治的。通过现场排查储罐、装卸料、设备泄漏、工艺废气、无组织、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、冷却水、燃烧废气、事故等污染节,逐一排查污染节,开展VOCs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梳理工作,全流程控制VOCs污染。[1] 
VOCs污染防治
一、源头和过程控制
(1)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,鼓励采用的清洁生产,提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。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、工艺排气、废气燃烧塔(火炬)、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包括:
1.对泵、压缩机、阀门、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,制定泄漏与修复(LDAR)计划,定期、及时修复,防止或减少跑、冒、滴、漏现象;
2.对生产装置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先回收利用,不能(或不能)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;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(火炬),经过充分燃烧后;
3.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。
(2)在煤炭加工与转化,鼓励采用的清洁生产,实现煤炭、清洁转化,并重点识别、排查工艺装置和管线组件中VOCs泄漏的易发位置,制定预防VOCs泄漏和处置紧急事件的措施。
(3)在油类(燃油、溶剂)的储存、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措施包括:
1.储油库、加油站和油罐车宜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,储油库、加油站宜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;
2.油类(燃油、溶剂等)储罐宜采用密封的内(外)浮顶罐,当采用固定顶罐时,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将含VOCs气体输送回收设备;
3.油类(燃油、溶剂等)运载工具(汽车油罐车、铁路油槽车、油轮等)在装载过程中的VOCs密闭收集输送回收设备,也可返回储罐或送入气体管网。
(4)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的VOCs污染防治措施包括:
1.鼓励标志要求的水基型、无有机溶剂型、有机溶剂型的涂料、油墨和胶粘剂等的生产和销售;
2.鼓励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,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分类收集后处理。
(5)在涂装、印刷、粘合、工业清洗等含VOCs的使用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措施包括:
1.鼓励使用通过标志的保型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和清洗剂;
2.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,鼓励使用水性涂料、固份涂料、粉末涂料、紫外光固化(UV)涂料等保型涂料;采用静电喷涂、淋涂、辊涂、浸涂等效率较的涂装工艺;应尽量避无VOCs净化、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;
3.在印刷工艺中使用水性油墨,印铁制罐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(UV)油墨,书刊印刷鼓励使用预涂膜;
4.鼓励在造板、制鞋、皮革制品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、热熔型等保型胶粘剂,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;
5.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、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为清洗剂或溶剂的生产工艺。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宜密闭收集,有回收的废溶剂经处理后回用,其他废溶剂应妥善处置;
6.含VOCs的使用过程中,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,提废气收集效率,减少废气的无组织与逸散,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。
(6)建筑装饰装修、服装干洗、餐饮油烟等生活源的VOCs污染防治措施包括:
1.在建筑装饰装修使用标志要求的建筑涂料、有机溶剂型木器漆和胶粘剂,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;
2.在服装干洗应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的生产和使用,使用配备压缩机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,鼓励使用配备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干洗机;
3.在餐饮服务鼓励使用管道煤气、天然气、电等清洁能源;倡导油烟、污染、能耗的饮食方式。
末端治理与利用
(1)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,并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。
(2)对于含浓度VOCs的废气,宜先采用冷凝回收、吸附回收进行回收利用,并辅助以其他治理实现达标。
(3)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,可采用吸附回收有机溶剂,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净化后达标。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进行净化时,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。
(4)对于含浓度VOCs的废气,有回收时可采用吸附、吸收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;不宜回收时,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、生物、吸收、等离子体或紫外光氧化等净化后达标。
(5)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,宜采用非焚烧处理。
(6)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、等离子体、吸附、吸收、紫外光氧化或组合等进行净化。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的要求外,还应采取空等措施,避产生扰民问题。
(7)在餐饮服务业使用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油烟抽排装置,并根据、场地和气候条件等采用油烟与VOCs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。
(8)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,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、氮、氯等无机废气,以及吸附、吸收、冷凝、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,应处理后达标。
(9)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、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,应按照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。
鼓励的新、新材料和新装备
鼓励以下新、新材料和新装备的和:
(1)工业生产过程中能够减少VOCs形成和挥发的清洁生产。
(2)旋转式分子筛吸附浓缩、蓄热式催化燃烧(RCO)和蓄热式热力燃烧(RTO)、氮气循脱附吸附回收、水基强化吸收,以及其他针对定有机的生物净化和温等离子体净化等。
(3)吸附材料(如种用途活性炭、强度活性炭纤维、改性疏水分子筛和硅胶等)、催化材料(如广谱性VOCs氧化催化剂等)、生物填料和吸收剂等。
(4)挥发性有机物回收及利用设备。
运行与
(1)鼓励自行开展柏美迪康VOCs,并及时主动向当地保行政主管报送结果。
(2)应建立健全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帐等日常管理制度,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、电气、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,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。
(3)当采用吸附回收(浓缩)、催化燃烧、热力焚烧、等离子体等方法进行末端治理时,应编制本事故火灾、爆炸等应急救援预案,配备应急救援员和器材,并开展应急演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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